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,应符合以下规定:
1、消防排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,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大于或等于20000m3/h时,应设集中排风系统,并至少有总新风量的40%设置热回收装置;
2、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/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,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℃,应至少总风量的70%设置热回收装置;
3、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/h的空气调节系统,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℃,宜设置热回收装置;
4、宜设置跨越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风管,以便于当空调系统在制冷模式下运行,且室外气温低于室内温度时(如夏夜),新风换气机检测到这种情况,就会自动切换到旁通热回收设备的运行模式,吸入室外的冷空气来减少空调器的制冷负荷,达到最大节能的目的。
(1)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、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或空调建筑(如一些设置分体式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房间或建筑),宜在各空调区(房间)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(新风换气机)。
(2)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,应按以下原则确定:
1、排风热回收装置(全热和显热)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%;
2、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,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;
3、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,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;
4、其余热回收系统,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;
5、汽车库有条件时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,否则,应设置机械排风、自然进风系统或机械送排风系统。汽车库的通风系统,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(台数)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